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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一) 系統報名期間:115年2月23日至115年3月23日
(二) 紙本申請資料收件截止日:115年3月30日
(三)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四)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報名資格
(一) 新住民:
1. 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
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
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
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
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
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
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
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
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
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一款及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 現在臺居住,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校院、碩
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
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
金)。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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