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校門口前方區域及人行道,自114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 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校門口前方區域及人行道(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2號),自114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 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 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校門口前方區域及人行道(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2號),自114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 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