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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生效

一、 本市長期致力推動減塑減廢行動,為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量與不當使用危害環境,以及對民眾造成的健康風險,依本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公告「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期由公部門率先執行一次性餐具計價收費,以價制量,並鼓勵自備環保餐具,從日常生活實踐循環減廢,引領市民邁向淨零新生活,合先敘明。
二、 旨揭公告事項本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說明如下:
(一) 政府機構:設址於本市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及公立學校,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之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間業者。
(二)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委外經營場館:指本府各級機關轄 下場館,委託民間業者對外營運且販賣餐飲服務者。
(三) 私立學校:其校區位於本市,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之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間業者。
三、 旨揭公告事項所稱一次性餐具係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製成之各類材質盛裝容器及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但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陳列貨架供選購者。另公告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品項為餐盒、碗、筷及湯匙,每件餐具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元,且應與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分別計價。
四、 隨文檢附「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公告、公告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請依公告內容辦理並轉知轄下之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間業者及委外場館業者配合辦理。
五、 另檢送宣傳海報供所屬公私場所內之餐飲服務業者於營業場所宣導,提醒消費者該場所提供一次性餐具需計價,鼓勵自備餐具,共同實踐源頭減費,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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