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年度優良導師」獎勵辦法(1131111修訂)

第一條  緣起:本校為肯定導師對學校的重要貢獻,激勵全體導師全面參與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提升服務品質,充分發揮導師功能,特訂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年度優良導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遴選對象:擔任本校班級導師工作滿一整學年者(含日間部、進修部及專班),由各系所主任推薦至少一名或足額人選,並提送所屬學院審核通過者,即具優良導師遴選資格。

第三條  得依下列原則推薦優良導師:
一、對學生輔導工作具有創新措施與具體作為者。
二、主動發現學生問題,並協助處理學生特殊及重大事件,有具體事蹟者。
三、具有其他特殊輔導事實者。
四、協助學校學生事務或教學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四條  遴選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諮商輔導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資長及生活輔導組組長共同組成。

第五條  遴選程序:各系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年度優良導師推薦表,提送至遴選小組進行審查,遴選出該年度優良導師,再提報至學生事務會議進行審議。

第六條  獎勵辦法:獲得年度優良導師者,將予以獎勵金,並於全校性及會中公開頒發獎狀表揚。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