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獎助學金】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公告: 勞動部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自115年9月8日起受理申請,至115年10月19日截止,檢送申請資訊單及說明摺頁如附(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說明:  
一、 未達及時減輕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之補助目的,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刪除已獲得相關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或補助者,僅能擇一請領規定,盼能提供失業勞工更有力的協助,請協助主動告知有需求者,以利其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項條件:
(一)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款業手 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3、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 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生活扶助金。)
(二)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三、 補助標準: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復2年)每名15,000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6,000元。
(五) 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四、 受理申請期間:115年9月8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五、 申請方式:
(一) 郵寄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書請於115年9月8日起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直接下載。
(二) 線上申請:請於115年9月8日至10月19日至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六、 其他規定請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