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未達及時減輕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之補助目的,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刪除已獲得相關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或補助者,僅能擇一請領規定,盼能提供失業勞工更有力的協助,請協助主動告知有需求者,以利其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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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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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於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款業手 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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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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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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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生活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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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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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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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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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復2年)每名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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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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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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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受理申請期間:115年9月8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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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郵寄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書請於115年9月8日起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直接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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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線上申請:請於115年9月8日至10月19日至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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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其他規定請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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