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辦理之「第十六屆三好校園實踐學校選拔與獎勵辦法」

申請日期: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截止。
實施對象與申請條件
申請學校須為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註1)。設立於海外之學校得提出申請,惟不提供經費補助。
申請類別如下:
一、初申請學校:指新申請三好校園之學校或非連續申請之學校,惟後者須敘明中斷理由,以做為經費核定之參據。
二、續申請學校:指連續第二年至第五年申請三好校園之學校。
三、三好燈塔學校:指連續獲選五年三好校園之學校,第六年起得連續申請成為「三好燈塔學校」,除持續對校內師生推動三好教學及活動之外,另須擇定具成效之項目至多三項,連結其他學校一起實踐(至少二校,不限層級,以非三好校園為優先),以收推廣之效。
連續五年獲選三好校園者,若未獲選「三好燈塔學校」,須間隔兩年再提出申請,再申請時視為初申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