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防制準則調整申復制度為陳情,是否影響事件相關當事人之權益?
一、過往被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與申訴後,主管機關才有立場介入處理。為保障被行為人,本次修法擴大主管機關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所做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介入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
二、行為人對終局決議不服,則保留原有救濟管道,亦即可循申訴程序處理。
三、為保障行為人及被行為人,本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各自有救濟程序,均不影響當事人之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