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時間:113年1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 申請資格:【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檢附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學金。
(一) 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
2.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 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 申請資料:
(一) 申請書【請務必簽名】。
(二) 學生證(在校生) 及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則免)。
(三) 畢業證書(畢業生)影本(111學年度應屆畢業者)。
(四) 鑑輔會鑑定證明影本【需檢查正本】。
(五) 112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單影本 及 品行優良證明。
(六) 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國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無則免)。
(七) 學生本人印章【無其他用途之新刻印章】。
(八) 學生個人存摺影本【未曾繳交過者,需繳交撥款委託書】。
*註:因實施辦法已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修正,如有新舊制相關問題,可詢問承辦單位。
四、 繳交地點:
日間部:學務處諮商輔導組(行政大樓2樓)。
進修部:進修部辦公室劉純法小姐(圖資大樓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