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新增之調和機制,是否使學校沒有應有的輔導管教彈性?

各位敬愛的教職員工與同學們日安:
近來有質疑「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新增調和的機制,是否會縮限學校的輔導與管教彈性?教育部釋疑說明如下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第35條、第38條及第45條,已明訂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既經調和或調查完成報告後,經防制委員會審議,對行為人可作成相關決議,包含輔導、適當管教及懲處等措施。

二、新增調和機制處理生對生事件,係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使學校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可採取必要之管教處置、適切輔導介入及關係修復等,提供學校進行積極預防措施以外,也給予彈性處理原則,更能針對當事人有效發揮教育輔導之目的,也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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