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辦理須知
申請時間:112年08月01日─112年10月12日,務必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系統於112年08月01日開放)
申請方式:弱勢助學之作業流程(需完成112-1註冊繳費)
1.至學校網站校務資訊系統提出申請http://www.siw.tpcu.edu.tw/tsint/
->學務申請作業->點選線上申請5.2.2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申請。
2.應繳文件:
(1)申請表+簽名(校務資訊系統5.2.2填寫列印)。
(2)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包括詳細記事)(如關係人與學生不同戶籍者請分別檢附)。
3.繳件地點:日間部繳回行政大樓1樓學務處生輔組
進修部繳回圖資大樓3樓進修部庶務組
※凡具備資格者均可上網提出弱勢學生助學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未申請或未繳交資料者視同放棄。
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五專前三年不得申請】,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人免予合計。
三、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一、申請後經查財稅中心與教育部查核通過者,依查核級距扣抵下學期學雜費,查核級距與補助金額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標準 補助金額(元)
第一級 30萬元以下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實施方式:上學期向生輔組提出申請,下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抵助學金。
二、校外住宿優惠:符合申請租金補貼條件且檢附相關文件,依其所在區域補貼校外住宿租金每月2,400元至3,600元。【此相關資料請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
查核時程:
各階段公告時程攸關同學申請補助情形,請同學務必依時程自行至系統查詢(3.2.3弱勢助學金申辦結果查詢),如有疑慮且未依時程申復者,將依查核結果辦理,不得有議,敬請同學注意。
1. 查核結果將於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用Email通知),公告於學務處生輔組網頁須知。
2. 對於查核結果有疑義,應於11月3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至生輔組辦理複審,請檢附學生本人及法定監護人財稅驗證明文件,未依時程申復者,將依查核結果辦理不得有議,逾期恕無法受理,敬請配合!謝謝!
敬請各班導師、系所承辦人轉知同學須知。
如有任何疑問 日間部 生輔組 張先生 分機7885(行政大樓1樓)
進修部 庶務組 林小姐 分機1530(圖資大樓3樓)